规范各级各类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络环境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级各部门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含各类以学院名称冠名的工作群)等新媒体的运行与发展,满足广大师生、校友及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是包括以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单位(部门、机构)以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义,以学院名称冠名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
第三条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各级各类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是服务师生、校友和社会大众的新媒体平台,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学院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全体教职员工应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机构)要加大对新媒体建设管理的投入,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宣传活动。
第二章 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的审批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机构)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必须填写“《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审批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管理人员等)进行说明。审批表须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
第六条 挂靠各职能部门的学生社团以及学院管理的学生社团申请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以挂靠的职能部门或者归口管理的学院为主办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其他所有学生社团一律以校团委为主办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禁止任何个人以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名义开通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在本办法实施以前,个人以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名义开通的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办理好网站实名认证,否则将一律予以关闭。
第八条 禁止校内任何单位(部门、机构)和个人擅自与校外单位合作开设以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为主体的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校内任何单位(部门、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校外新媒体平台提供校内资讯。
第三章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九条 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主要发布学院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院、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院的发展成就,展示学院形象。
第十条 二级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有义务转发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官方微博、微信、校园官网等校内媒体的信息,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一条 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禁止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或传播以下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主权的,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或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或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9. 涉及商业、学术或其它不宜公开的;
10.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授权,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院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如确有需要,在报学院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发布,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第四章 官方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学院(部门、机构)应主动建立健全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作为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官方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审核与发布制度,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单位、部门在“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官方微博”或“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官方微信” 等新媒体发布信息,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后,管理员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大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的三支队伍(宣传部网络骨干队伍、二级单位宣传委员队伍、学生网络骨干队伍)建设力度,加大网络阵地监管队伍教育培训力度,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相关主题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二级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院声誉的信息,应及时报学院网络舆情工作组办公室(学生事务部网络管理处),并按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二级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学院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高度重视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的信息安全工作,不得私自将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的用户名、密码外传和泄露。主办单位除管理员掌握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的用户名、密码之外,还应将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的用户名、密码密封存档。如出现管理员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学院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有权责令其关闭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并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微信、钉钉、QQ等工作群维护管理及信息发布要求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微信、QQ、钉钉工作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有校内QQ群、微信、钉钉等公务群实行群主(管理员)负责制,群成员实名准入和请出制,纪委书记监督制。对于因工作结束,不再使用的QQ、微信、钉钉工作群群主主动解散。
第二十条 校内所有QQ、微信、钉钉群群成员必须为本校人员,且必须为实名(部门+姓名),对非实名的群成员,群主(管理员)要及时提醒,对于不修改实名的群成员,及时予以清理,对已离职人员要及时移出群。群主(管理员)要定期对群内人员予以认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群成员予以及时进行清理、删除,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进群。
第二十一条 校内所有QQ、微信、钉钉群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所发布和讨论的信息原则上按内部资料管理,公开发布和讨论的信息仅限日常工作。严禁在群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信息、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所有QQ、微信、钉钉等公务群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群主(管理员)每天都要查看群内动态,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登记,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发布信息或QQ、微信、钉钉群管理混乱造成负面影响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及相关公众号等新媒体的单位(部门、机构),应在本办法发文之后1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开通人人网主页、手机报、手机客户端、网络电视台以及用于工作联系的QQ群等新媒体,对照此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